◆ 本 會 會 章 ◆
一、總則
1.1 本組織名為:「香港鸚鵡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本會註冊會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
1.3 本會宗旨
1.3.1 推廣及灌輸作為鸚鵡飼養者的應有責任,發揚愛護動物、大自然之精神、愛惜生命之思想。
1.3.2 促進社會人士對捕捉野生鸚鵡行為之關注及重視。
1.3.3 促進不同機構與及鸚鵡繁殖研究者之聯繫與合作。
1.3.4 透過會員之間的經驗交流,從而提高飼養質素。
1.3.5定期舉辦各類活動,增廣各社會人士對鸚鵡之認識。
1.3.6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結合會員力量,謀求會員福利。
二、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2.1 會籍
2.1.1凡對鸚鵡及本會的活動表示有興趣的獨立人仕,辦妥入會手續,便成為會員。
2.1.2普通會員:必需持有有效的會員証。
2.1.3榮譽會員:由本會執行委員提出,為表揚其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獲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表決贊成,可正式成為榮譽會員。
2.2 權利
2.2.1會員有權在網上發言及上傳照片。
2.2.2另持証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2.2.3 持証會員有權依例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有持証會員專享福利。
2.3 義務
2.3.1 會員有義務善用網上的發言權,維持網頁質素。
2.3.2 遵守執委會通過之議決。
2.3.3 遵守會章及會員規則。
2.4 罷免會籍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者,經執委會三分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將其會籍罷免。
2.4.1 違反會員守則或執委會通過之議決者。
2.4.2 冒用本會名義者。
2.4.3 損壞本會名譽者。
會員被撤消會籍或自願退會,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如有異議者,可於一個月向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
三、會徽
3.1 本會會徽之設計如首頁所示,乃是本會標誌,其代表性等同於本會名稱。
3.2 任何人仕,未經本會書面同意及/或授權,不得使用本會會徽作任何用途。
四、 組織與功能
4.1 執行委員會之組織
4.1.1 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
(a) 主席 : 負責召開並主持執委會會議 , 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 。
(b) 副主席 :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 ; 於主席缺席時 , 執行主席職權 。
(c) 司庫 :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
(d) 執行委員 : 負責準備及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4.2 執行委員會之功能 :
4.4.1. 執行會議通過之決議。
4.4.2. 處理日常會務。
4.4.3. 策劃會議或研討會。
4.3 執行委員會之議決事項 , 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 。投票時 , 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 , 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 。
4.4 執行委員會之選舉
4.4.1 主席由執行委員以互選方式選出。
4.4.2 最高票數者互選為主席、副主席 , 司庫。
4.4.3 新執行委員須經執行委員會三份之二票數通過 ,方能生效。
4.4.4執行委員辭職,須一個月前書面申請。
五、罷免及處分
5.1 凡會員冒用本會名義引致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經執委會三分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將其會籍罷免及保留一切追究之權利。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5.2 若執行委員會委員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或冒用本會名義引致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須由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可即時暫停其職務,待會議議決確認後罷免其職務。
六、修章及解散
6.1 會章如有任何修改 , 須經主席及副主席全票通過,方能生效。
6.2 會章每次修訂後 , 須於一個月內於社團註冊處備案。
6.3 本會須經執行委員會會議議決,並得超過出席會議四分三之會員贊同,方可解散。
6.4 議決解散後,除去負債外之資產捐贈與本會宗旨相類似之其他合法團體。
6.5 如本會需要解散,現任執行委員就需要為本會的負債和因解散所需費用作出承擔,唯此承擔的費用每位會員不得超過港幣十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