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及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
第一條: 本公司規則根據香港有關法津、法則主或代理人,競買人特制定規則,參加本公司的買家請在即時認真閱讀本公司有關規定,並協助遵守,並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第二條: 競投人應於拍賣前在本公司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填寫登記表,領取投標牌,否則不視為競投人。
第三條: 拍賣目錄(圖)是對拍賣品人的作者、規格、質地、數量、品質、來源和拍賣的底價等方面,提供說明的文字或圖片的資料,供競投人參考。競投人應在拍賣前對投拍賣品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並進行審驗(包括聘請自己的專家審驗)並自己承擔責任,對拍出的拍品本行不作退換。
第四條: 競投人一般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參加競投,如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托本拍賣公司代為競投,賣家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拍賣物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投。
第五條: 拍賣品若出售,買家應當場付款並取拍賣品(搬運費自付)。如付款數額較大,買家在場一性付清確有困難,可先預付相當成交的百分之三十的訂金,並應自拍賣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餘額及領取拍賣品,超過三日末付款,拍賣品視為未售出,訂金不退還給買家。
第六條: 賣家委托本公司賣其物品時,須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賣家應向本人公司及賣家保證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必要時需同時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或相關法律性文件。
第七條: 對於“有底價拍賣品或無底價拍賣品”可設定估價。估價用於保險、索賠等,與成交價無關。估價由本公司與賣家協商後全權確定。本公司有權以低於估價的價格出售“無底價拍賣品”:“有底價拍賣品”的底價由本石與賣家通過協書面確定。底價數目以港幣表示。底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爭得對方同意。
第八條: 競投人在競買時應價須以號牌顯示,如競買成功,須隨即簽署本拍賣行“成交確認書”,並憑此書於拍賣規定時間內付款提貨。
第九條: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本公司物品拍賣出售日起三十天內扣除落槌價的百分之十五佣金,以港幣將出售的收益支付賣家。
第十條: 買家如在拍賣會中拍賣成功,應付本公司競投成交價的百分之十五佣金。
第十一條: 買家應在拍賣品成交並按規則付款後三日內領取拍賣品。未能出售的拍賣品,賣家應在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取回該拍賣品。超過上述時限未能領取拍賣品,此後發生意外事故對拍賣品造成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委托客戶利益出發的原則,盡可能以低的價格從事委托競投物品成交價不高於委托價,如果有兩人以上出價相同,先委托者優先得到拍賣品。本公司有義務為買賣雙方保守秘密,維護買賣雙方及本公司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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