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為 僱 主 , 您 須 按 照 本 港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向 您 的 家 傭 提 供 工 傷 賠 償 。 再 者 , 家 傭 因 生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所 需 之 醫 療 費 用 您 亦 有 責 任 支 付 。 如 果 家 傭 不 幸 身 故 , 您 須 承 擔 運 送 其 遺 體 回 國 的 費 用 。
我 們 提 供 的 『 家 傭 全 險 』 保 障 特 為 您 分 擔 在 本 港 作 為 家 傭 僱 主 的 義 務 和 責 任 , 它 提 供 包 括 :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僱 員 補 償 保 障
- 家 傭 誠 信 保 障 ﹝ 因 受 保 家 傭 的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所 引 致 投 保 人 金 錢 上 之 損 失 ﹞
- 門 診 、 外 科 手 術 、 住 院 及 牙 科 費 用 保 障
- 人 身 意 外
- 中 斷 服 務 現 金 津 貼
- 因 受 保 家 傭 患 病 或 受 傷 住 院 連 續 三 天 而 未 能 提 供 服 務 , 於 住 院 第 四 天 起 已 可 獲 現 金 津 貼 。
- 補 聘 新 家 傭 費 用 - 因 受 保 家 傭 患 重 病 、 嚴 重 受 傷 或 死 亡 須 送 回 原 居 地 , 補 聘 新 家 傭 所 引 致 之 合 理 及 必 須 費 用 。
- 運 送 遺 體 回 國 的 保 障
| 和 我 們 的 客 戶 服 務 員 聯 絡 鄺小姐 電 話 (852) 2572 0922 填 妥 後 請 寄 回 『 利 嘉 保 險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莊 士 敦 道 181 號 大 有 大 廈 1609 - 1611 室 或 傳 真 至 (852) 2572 7504 請 註 明 鄺 小 姐 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