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文就安裝及維修廣招牌提供一般指引。文中所載的指引和所提及的法例並非鉅細無遺。如有疑問,應徵詢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意見。
2. 一般指引
2.1 任何人如打算安裝招牌,應徵求樓宇業主及/或業主法團同意,並先取得有關電力供應商的批准,還要核實有關招牌並無違反批地契約的條款。
2.2 招牌物主應安排定期視察所安裝的招牌,並進行適當維修,以策萬全。
2.3 安裝的招牌如有造成損毀或傷亡,其物主可能須承擔賠償責任。
2.4 招牌不得載有淫褻或不雅的內容。
3. 屋宇署的指引
3.1 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的適用範圍。
3.1.1 凡永久依附、固定裝設、附連或牢固於建築物之上的招牌,一般都列入「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定義範圍,須受建築物條例管制。
3.1.2 凡對樓宇結構可能構成危險的招牌,當局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6 (4) 條將之拆除。專為展示廣告而搭建的搭建物如有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當局可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5 條將之拆除。
3.1.3 除了屬於建築事務監督豁免的工程外,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均不得在街道任何部份、其路面或上空搭建。
3.2 認可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聘任
3.2.1 凡安裝在建築物條例中界定為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廣告招牌,必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
3.2.2 須聘任認可人士,負責統籌工程。
3.2.3 須聘任註冊承建商,負責安裝廣告招牌。
3.3 伸建物的相距空間及位置
3.3.1 招牌不得
‧ 阻塞大廈或後巷所設的走火通道或樓梯,或縮減其闊度
‧ 阻礙或減少樓宇所需的天然光線及通風或流通空氣
‧ 伸越主建築界線4.2 米以上或街道中間線
3.3.2 招牌須
‧ 最少有3.5 米的相距空間,如伸出行人道,則應與路緣有最少1 米的淨距離
‧ 最少有5.8 米的相距空間(如伸出街道)
‧ 最少有7 米的相距空間(如伸出電車軌道)
3.3.3 兩個毗鄰招牌的側向距離須最少有2.4 米
3.3.4 分別安裝於街道兩旁的相對招牌,兩者之間的淨距離須最少有3 米
3.4 物料及結構安全
3.4.1 招牌須
‧ 以耐用及抗火物料製造,並須防生銹及防腐蝕
‧ 符合結構安全,不會對公眾造成任何損傷,亦不應對其所裝置的樓宇構成任何不良影響
3.4.2 招牌結構應妥為固定,以免墜下或搖晃。在其所依附的建築物上,須最少有兩個支承點。
3.4.3 任何招牌不得依附於另一招牌,或將其作為支承。
3.4.4 招牌的鋼構件須最少髹上兩層漆油,或進行其他加工,以防銹蝕。
3.4.5 須避免電解反應(例如: 鋼螺絲不得直接嵌入鋁桿)
3.5 其他要點
3.5.1 招牌物主的詳細資料須在招牌上清楚展示。
3.5.2 損毀或欠妥的招牌,必須加以修葺或翻新。
3.5.3 招牌如再無用,便應拆除。
4. 機電工程署的指引
4.1 霓虹招牌或其他附有用電器具的招牌,均須符合電力條例(第406 章)中的電力(線路)規例有關電力安全的規定,以及根據該規例釐定的作業守則所提供的技 術指引。
4.2 .霓虹招牌或其他附有用電器具的招牌,其電力置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工人進行。
4.3 釋電照明電路的每一電掣,須以永久標籤作為識別。
4.4 安裝的霓虹管及用電器具,必須與易燃物料隔離,且不會受機械部分的影響而受損。
4.5 附屬設備,包括感應器、電容器、電咀器及變壓器等,須完全密封於堅固和巳接地線的金屬容器內,或放置在有適量通風,以不燃燒或抗火物料構造的外殼內。
4.6 變壓器,釋電管及其他高壓電路組件,必須安裝在與外界隔絕的位置。
4.7 消防掣
4.7.1 必須在當眼處安裝認可型號的消防掣,其位置離地面不逾3 .米。如進行外安裝,須盡量裝設在招牌的正下方,不然就在招牌對下之處張貼告示,指示
消防掣的位置,而消防掣須附有標籤牌。至於室內安裝,消防掣須接近樓宇的主要入口。任何樓宇如安裝多於一個消防掣,每個掣均須附上清晰的標記,
以資識別。
4.7.2 消防掣的「開」「關」位置,須照慣例安裝。(即「關」向上按,「開」向下按。)
4.7.3 該掣須固定在一塊約300 毫米長、250 毫米闊的板上,板身髹上白漆及50 毫米闊的紅邊。其上方須有「NEON SIGN-FIREMAN’S SWITCH」的
黑色英文字樣,其下方則為「霓虹招牌一消防掣」的中文字樣。消防掣則置於板的中央。
5. 民航處的指引
5.1 任何招牌均不得超出香港機場(管制障礙)條例(第301 章)所定的飛機航道高度限制。
6. 郊野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指引
6.1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規定,在郊野公園展示任何招牌、通告、海報、橫額及廣告,均須取得郊野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書面許可。
6.2 一般而言,長期性的商業廣告牌是不會獲准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展示的。
6.3 向當局申請批准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安裝及展示招牌時,須一併提交下列資料:
6.3.1 展示招牌的目的,
6.3.2 展示招牌的草圖,並列明招牌的尺寸、設及顏色,
6.3.3 擬議招牌的位置圖。
6.4 申請書除送交漁農處處長兼郊野及海岸公園管理局局長外,副本亦須送交所屬地區的地政處。
7. 關於香煙廣告的指引
7.1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71 章)就香煙廣告訂立規定。
7.2 按照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71 章)的條文規定,每個香煙廣告須載有忠告字句。
8. 關於醫葯廣告的指引
8.1 不良醫葯廣告條例(第231 章)就某些關乎醫葯的廣告施加限制。
8.2 任何人展示或安排展示的廣告,若可能導致有人使用葯物、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以醫治或防止人類感染該條例附表1 所載的疾病或情況,或為附表2 所載的任何目的而進行治療,均在該條例第3 條禁止之列。
8.3 該條例第4 條亦禁止任何人展示有關墮胎的廣告。
9. 運輸署的指引
9.1 廣告招牌不得安裝於快速公路及其他有高速限制的道路;亦不得安裝於需要司機全神貫注的位置,如交界處及橫過馬路處,或廣告招牌可能令視線加倍受阻的位置,如平面及垂直彎位。
9.2 廣告招牌的顏色及形狀不應易與交通標誌混淆。
9.3 廣告招牌不得妨礙交通設施,如中環至半山自動扶梯系統、交通標誌、交通燈及監察攝影機的操作和安全。
9.4 廣告招牌不得安裝於會使司機分散注意力的位置。若要安裝或設置該等招牌,而司機觸目能及,應諮詢運輸署的意見。
9.5 招牌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交通燈、交通監察攝影機,也不得妨礙交通設施的操作及安全。
10. 海事處處長的指引
10.1 任何燈光或發光的招牌均不得
(a) 阻礙、限制或干擾,或可能阻礙、限制或干擾任何訊號站或導航設備的功能或用途;
(b) 令人誤為任何訊號站或導航設備發出的燈光或訊號;或
(c) 在任何方面干擾,或可能干擾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隻安全。
10.2 不遵行上文第10.1 項規定的招牌,當局可予坼除或遮蔽。
10.3 向海的廣告招牌頂部不可使用忽明忽暗的閃燈。
資料來源 : 屋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