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可選擇:
(1) 婚姻監禮人律師外出到場進行儀式;或
(2) 於本行辦公室內進行儀式。
服務包括:
(i) 向客戶索取有關資料,替閣下完成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ii) 把客戶簽妥及完成之通知書及相關必需文件遞交到婚姻登記處,並繳交相關費用;
(iii) 按照婚姻登記處發出之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準備婚姻監禮儀式之相關文件;
(iv) 於香港境內按照閣下所指定之場地以婚姻監禮人身份替客戶進行婚姻監禮儀式;
(v) 簽妥後的結婚証書將會即時交給客戶;及
(vi) 於婚姻監禮儀式結束後七天內把結婚證書副本交回婚姻登記處。
其他:
✓ 費用己包括交通費及政府費用;
✓ 本行提供羽毛筆及戒指枕借予客戶使用;及
✓ 本行有証書封套贈予客戶
如有查詢,請致電 (2789 1068) 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與本行李先生 (Mr. Light Li) 聯絡。
(日期: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