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棒球是源自於木球運動,目前被發現最早的正式規則是亞歷山大·卡特來特(Alexander Cartwright)在1845年所出版的版本,這份文件所記載的規則,已經符合大部份現代人對棒球的印象。棒球的起源,早期有兩種說法存在。一說棒球乃美國所發明,並為美國國技,主張此說者為密爾氏(A.G.Mills)。一說棒球乃根據英國的鄉土遊戲Rounders 及板球(Cricket Ball)所演進改變而成。主張此說者為有棒球之父之稱的柴德威克(Chadwick)。一九零六年美國棒球界人士以史波丁為主,組織一委員會以證實棒球為美國人所發明。此委員會由密爾氏任主席於一九零七年提出報告稱:一八三九年在紐約、哥柏鎮的戴博德(A.Daubleday)少將發明提倡棒球運動。一九三九年,紐約圖書館員韓德松(R.W.Henderson)於一九三九年四月號的紐約圖書館報上著文說:「一七五零年,英格蘭已有類似棒球的遊戲,也是用壘與球棒作戲,此種遊戲,於十九世紀末期,仍存在於英格蘭」。一七六二年美國已經有很多人知道有這種遊戲的存在。一八四零年原始的棒球已流行於美國各城鎮。一八二九年英格蘭及美國同時有Town ball 的規則出現。一八三五年的Town ball 規則中有Base 及gooe ball 等名詞。一九四七年韓德松著:「棒球及主教」一書中,更具體的說明棒球不是美國發明而是源自英國,因為一七五零年時代,英格蘭的類似今日棒球遊戲的術語中,就有Pitcher, Bat,First, Second, Third, Base, Field, Diamond 等。因為韓德松的著作,乃使今日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棒球的發明,實得力於英國的Rounders遊戲及板球的啟示並沿用其中部分的動作方式及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