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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同區域法院有咩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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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和處理來自部份專門法院的上訴訴訟。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

香港高等法院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

香港區域法院(灣仔法院)是香港次於高等法院的原訟法院,主權移交前稱為地方法院,具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轄權,負責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1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區域法院處理的刑事罪行都是由裁判法院移交的,較嚴重的刑事罪行不會由區域法院審理,而是直接移交高等法院。

香港區域法院專門處理婚姻訴訟(離婚、贍養費、管養權)和領養申請的法庭,稱為家事法庭。香港區域法院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之內。 回歸前則分別設有港島地方法院(即灣仔)、荃灣地方法院和沙田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於香港主權移交前稱為最高法院,為當時香港最高級的法院,但並非香港的終審機構(其時香港的終審機構為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主權移交後,最高法院最高級法院的地位被終審法院取代,英文名稱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為「High Court」。

第一代最高法院大樓位於中環畢打街華人行現址。1912年,中環昃臣道的第二代最高法院大樓建成,最高法院搬遷到新址。1978年,受到地下鐵路(現港鐵)在遮打道工程影響,最高法院大樓結構受損,需要關閉進行緊急復修。最高法院其後遷往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即終審法院現址),1984年再遷往金鐘法院道現址,是為第三代最高法院大樓。

根據《香港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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