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強制香港所有僱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強積金與退休金不同,強積金是終生的,香港僱員要到65歲之後,或者出國移民等原因才能取回強積金利益。而退休金是以公司為單位,當每次離職都可以得回退休金利益,若果該公司有退休金計劃的話。在香港稅務法例中,強積金供款是免稅的,最多百分比為五,即是每位僱員享有每年12,000港元以下。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 為香港僱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實施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實施 《200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2003年2月1日實施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 為公積金計劃註冊; 為訂立規則或指引; 速進香港相關計劃的金融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