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其實指直選政治學上「普選」的定義在於選民資格會否受到納稅額和性別的限制,與權力機關的產生辦法沒必然關係,更沒有特別規定選舉的形式與方法。然而,泛民主派現時提出「普選」的要求時,其實是要求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進行「全面直選」(direct election)。故此他們似乎將條文中「普選」二字解作「普及選舉」(popular election)。若我們將泛民主派口中的「普選」和《基本法》中的「普選」混為一談,則只會引起不必要誤會。 最重要的是,現時泛民主派所提出的「全面直選」並不是「普選」的唯一選項。我們必須知道,普選不一定代表全面直選,而是存在間接選舉乃至差額選舉的可能性,也不是代表整個權力機關都必須透過選舉產生。現在我們談論民主之時,通常只是集中討論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有時甚至只是探討整個政制內的其中一個立法機關之產生辦法。 此外,每當我們談到政制發展的時候,由於代議政治與政黨政治有如一對雙生兒,大家都會談到政黨政治起來。然而,若將政黨政治與行政長官結合起來,則未必有利於香港社會的長遠發展。筆者認為,行政長官理應以社會各界意見為依歸,而不是執一黨之見的政治人物,因此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才會規定政黨背景的候選人在當選後必須退黨。 至於有些人要求行政長官以全面直選產生時,或許他們忽略了《基本法》第45條的條文。較早前樂鞏南先生亦在他的文章中,將第45條條文拿出來詳細解讀一遍,當中他提到條文內重要的一句「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其實很值得各位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