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提 供 多 種 模 式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以 符 合 藥 物 依 賴 者 的 不 同 需 要, 令 他 們 有 機 會 重 獲 新 生。香 港 的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計 劃 主 要 包 括:懲 教 署 推 行 的 強 迫 戒 毒 計 劃; 衛 生 署 提 供 的 美 沙 酮 自 願 門 診 計 劃;香 港 明 愛、 香 港 戒 毒 會、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和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包 括 多 間 福 音 戒 毒 機 構 推 行 的 自 願 住 院 戒 毒 治 療 計 劃;明 愛 容 圃 中 心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PS33、 路 德 會 青 欣 中 心 及 青 怡 中 心, 和 東 華 三 院 越 峰 成 長 中 心 和 為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提 供 的 輔 導 服 務;及醫 院 管 理 局 開 辦 的 五 間 物 質 誤 用 診 所。由 懲 教 署 推 行 的 強 迫 戒 毒 計 劃 的 對 象, 是 曾 犯 輕 微 罪 行 而 經 法 庭 裁 定 適 合 接 受 這 種 治 療 的 藥 物 依 賴 者, 但 他 們 所 犯 的 罪 行 不 一 定 與 毒 品 有 關。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協 助 犯 人 徹 底 戒 除 毒 癖, 重 新 投 入 社 會。衛 生 署 的 美 沙 酮 自 願 門 診 治 療 計 劃, 提 供 美 沙 酮 代 用 治 療 和 戒 毒 治 療 服 務。 美 沙 酮 能 減 輕 依 賴 鴉 片 類 藥 物 人 士 戒 毒 時 的 不 適, 避 免 他 們 受 引 誘 再 次 吸 毒。 未 能 完 全 戒 除 毒 癮 的 求 診 者, 可 以 美 沙 酮 代 替 毒 品; 其 他 求 診 者 則 可 選 擇 逐 步 減 少 服 用 美 沙 酮 的 劑 量, 以 戒 除 毒 癮。自 願 住 院 戒 毒 治 療 康 復 計 劃香 港 明 愛、 香 港 戒 毒 會、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和 多 間 福 音 戒 毒 機 構 提 供 的 自 願 住 院 戒 毒 治 療 ∕ 康 復 計 劃, 旨 在 滿 足 自 願 住 院 戒 毒、 康 復 和 重 返 社 會 的 藥 物 依 賴 者 的 需 要。 由 於 藥 物 依 賴 者 背 景 不 同, 需 要 各 異, 這 些 機 構 發 展 了 一 系 列 使 用 不 同 治 療 模式 的 戒 毒 和 康 復 計 劃。 明 愛 容 圃 中 心,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PS33、 路 德 會 青 欣 中 心 及 青 怡 中 心, 和 東 華 三 院 越 峰 成 長 中 心, 為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提 供 有 關 資 訊, 並 適 時 給 予 輔 導、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輔 導 中 心 又 為 在 工 作 上 可 能 接 觸 到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的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資 訊 和 資 源 上 的 支 援。醫 院 管 理 局 開 辦 的 五 間 物 質 誤 用 診 所, 診 治 由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輔 導 中 心、 志 願 機 構 和 其 他 健 康 護 理 機 構 轉 介 的 人 士, 以 及 直 接 向 他 們 求 診 的 病 人。 服 務 包 括 戒 毒 治 療、 輔 導 和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心 理 治 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