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及企業融資
業務介紹 :
公司重組
企業為滿足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要求與條件,一般都需要在上市前進行必要的重組。本行律師在公司重組領域,尤其對內地企業來港上市前的重組,累積了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經驗。
本行律師深諳《聯交所証券上市規則》、《聯交所創業板証券上市規則》、《公司條例》、《証券与期貨條例》、《公司收購及合併條例》以及中國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本行律師熟悉內地的歷史與文化,理解和明白內地企業在演變與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能夠與內地客戶作深入地、推心置腹地全面交流;
上述優勢使本行律師能夠為客戶適身度造切實可行的、最佳的公司重組方案。
公司上市
企業在香港上市有兩個選擇:
1. 主板2. 創業板
1. 主板
2. 創業板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有三種途徑:
1. 紅籌股上市 在境外注冊設立的公司,而其控股股東是中國內地的公司或個人,或其主要業務及資產位於中國內地,統稱紅籌公司。 2. H股上市 在中國內地注冊的股份公司並在香港上市的企業,統稱H股公司。 3. 買殼上市 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並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同時通過上市地位在資本市場進行運作以達臻既定的商業目標,這種操作稱買殼上市。
1. 紅籌股上市
在境外注冊設立的公司,而其控股股東是中國內地的公司或個人,或其主要業務及資產位於中國內地,統稱紅籌公司。
2. H股上市
在中國內地注冊的股份公司並在香港上市的企業,統稱H股公司。
3. 買殼上市
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並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同時通過上市地位在資本市場進行運作以達臻既定的商業目標,這種操作稱買殼上市。
本行曾為幾十家公司上市,提供了專業與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