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需要對於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傷亡之直接僱員依法給予賠償。法例並規定所有僱主均須替其屬下之員工投保足夠之僱員賠償保險,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入獄兩年。此外,僱主必須在工作場所的當眼處張貼一份符合特定格式的保險通告,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港幣壹萬元。
適用範圍
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會受保障。
按期付款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 24 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意外後的每月收入) x 4 / 5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 24 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 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