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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及合資格服務提供者

此資訊已過期,不保證資訊準確性 更新於: 2014-09-03 刊登者: REA
詳情內容

誰需REA?

  1.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申請者
  2. 新建建築物發展商或擁有人
  3. 主要裝修工程建築物負責人
  4. 商業建築物擁有人進行能源審核

建築物的耗電量約佔全港總耗電量九成,通過提升建築物能源效益將有效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機電工程署自1998年已推出自願參與的 「香港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劃」 ,旨在推廣《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應用。為進一步推廣建築物能源效益,當局已制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 下稱《條例》 ) ,並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 起全面實施 (注意:在上述自願性計劃註冊不會視為已經遵守《條例》)。

《條例》的三大規定

  1. 新建建築物的發展商或擁有人須確保建築物內的空調、照明、電力、升降機及自動梯等 4 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符合《屋宇裝備裝置能源效益實務守則》(簡稱《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設計標準。
  2. 建築物的負責人(業主、租客或佔用人等)在進行「主要裝修工程」時,須確保建築物內的 4 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設計標準。
  3. 商業建築物(包括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份,例如:住宅樓層下的商場)的擁有人須按照《建築物能源審核實務守則》(簡稱《能源審核守則》),為建築物內的該 4 類有關「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每10年進行一次能源審核 (注意:如能源審核已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前預早進行,請 按此處 參閱有關的過渡性安排)。

能源審核

商業建築物(包括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份,例如:住宅樓層下的商場)的擁有人須按照《建築物能源審核實務守則》(簡稱《能源審核守則》),為建築物內的該 4 類有關「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每10年進行一次能源審核。

第二批(即1978年至1987年間獲發入伙紙)之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例如:住宅樓層下的商場)的能源審核將於2014年9月20日到期。

 

尚未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建築物擁有人,必須盡快安排展開能源審核,以確保有足夠時間於限期前完成。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相等於港幣50,000元正)。

 

遵行規定表格 (FOC)

另有規定外,如就服務某建築物的任何單位或公用地方的,或就任何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主要裝修工程,則在工程完成時是該單位的負責人或該公用地方的擁有人(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人,須在工程完成之後的2個月內,取得就該裝置發出的遵行規定表格。任何人沒有遵守,即屬犯罪,一經定罪,亦可處第5級罰款(相等於港幣50,000元正)。

本公司同時兼具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REA)及合資格服務提供者(QSP)兩項資格,可為 貴業主、管理公司、顧問、承判商或供應商提供一站式能源審核(Energy Audit)、遵行規定表格 (FOC)等服務,價格極具競爭力。本公司網站(www.registeredenergyassessor.hk)亦有關於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如商業建築物擁有人進行能源審核事宜,及其他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資料,歡迎致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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