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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良局

此資訊已過期,不保證資訊準確性 更新於: 2010-08-19 刊登者: 保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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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末的香港,誘拐婦孺、逼良為娼、販賣人口的事情經常發生。在1878年11月8日,東莞縣僑商盧賡揚馮普熙施笙階謝達盛等聯名上書當時的港督軒尼詩爵士,請准設立保良公局,以保赤安良為宗旨,籌集資金,緝拿拐匪。1880年5月獲港督批准,1882年8月英國理藩院通過「保良局條例」,並刊於憲報。後來為紀念創局的艱辛,遂將11月8日定為保良局創局紀念日。

「保良局」的「保良」二字,指保赤安良的意思。初期的工作為防止誘拐,保護無依婦孺,並協助華民政務司調解家庭與婚姻糾紛。隨著香港社會的轉變,現已成為一個龐大的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優質多元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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