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末的香港,誘拐婦孺、逼良為娼、販賣人口的事情經常發生。在1878年11月8日,東莞縣僑商盧賡揚、馮普熙、施笙階、謝達盛等聯名上書當時的港督軒尼詩爵士,請准設立保良公局,以保赤安良為宗旨,籌集資金,緝拿拐匪。1880年5月獲港督批准,1882年8月英國理藩院通過「保良局條例」,並刊於憲報。後來為紀念創局的艱辛,遂將11月8日定為保良局創局紀念日。
「保良局」的「保良」二字,指保赤安良的意思。初期的工作為防止誘拐,保護無依婦孺,並協助華民政務司調解家庭與婚姻糾紛。隨著香港社會的轉變,現已成為一個龐大的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優質多元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