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發 明 家 協 會 一.成 立 日 期 [ 香 港 發 明 家 協 會 ] 於 1996 年 3 月 26 日 獲 香 港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為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 同 年 6 月 7 日 獲 瑞 士 國 際 發 明 家 協 會 聯 盟 組 織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ventors Association, 簡 稱 IFIA .) 邀 請 入 會 , 成 為 該 會 普 通 會 員 . 並 於 1999 年 11 月 9 日 成 為 該 會 基 本 會 員 二 . 成 立 宗 旨提 倡 發 明 , 鼓 勵 發 明 , 喚 起 社 會 重 視 發 明 意 識 , 保 護 發 明 家 專 利 權 益 , 並 為 發 展 科 技 進 行 智 慧 資 源 的 開 發 工 作 .三 . 會 務 運 作 目 標鼓 勵 會 員 / 非 會 員 運 用 智 慧 , 發 明 迎 合 市 場 需 要 的 新 產 品 並 外 銷 , 為 香 港 創 造 財 富 , 增 加 經 濟 效 益 . 與 工 商 企 業 各 界 溝 通 聯 絡 , 舉 辦 研 討 會 , 使 科 技 發 明 能 配 合 工 業 發 展 需 要 .與本港及海外有共同目標的專業團體合作交流,舉辦 研討會和展覽會,為雙方會員提供互惠利益.為會員設立一個發明和專利的資料圖書館及電腦聯綱, 方便會員進行參考研究工作.指導會員辦理專利權申請,協助會員把專利品商業化. 出版發明/專利書刊,介紹最新資料,引導社會重視發明.鼓勵會員參加國際性的發明活動, 以收知己知彼功效.向政府建議有關提倡發明及鼓勵發明的重要性, 提供 經費支援發展.號召社會熱心人士/團體捐助獎勵基金,每年舉辦發明 創作比賽, 獎勵優秀發明家及資助他們參加國際發明展.定期舉辦康樂活動,促進會員友誼,增進研討機會.四.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入會資格凡香港合法居民, 不分國籍, 性別及年齡,身心正常, 品行良好, 均可申請入會.會 員 分 類 (1) 基 本 會 員 --- 對 本 會 宗 旨 有 興 趣 和 承 認 本 會 會 章 及 繳 納 會 費 者 .(2) 專 業 會 員 --- 具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或 具 大 學 學 位 者 , 取 得 本 港 或 國 際 任 何 一 國 之 [ 發 明 ] , [ 專 利 ] 證 書 或 設 計 獎 狀 者 .(3) 永 久 會 員 --- 本 會 的 發 起 者 或 反 入 會 十 年 以 上 , 年 齡 超 過 55 歲 , 履 行 義 務 從 未 中 斷 或 一 次 過 繳 納 本 會 基 金 港 幣 55,000元 者 , 經 理 事 會 提 名 及 議 決 後 , 便 可 成 為 永 久 會 員 .(4) 榮 譽 會 員 --- 一 次 過 繳 納 本 會 基 金 港 幣 100,000元 以 上 , 或 對 本 會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 經 理 事 會 提 名 及 議 決 後 , 可 成 為 榮 譽 會 員 .(5) 團 體 會 員 --- 凡 廠 商 , 社 團 等 機 構 , 贊 助 本 會 基 金 港 幣 10,000元 或 以 上 者 , 可 成 為 團 體 會 員.申 請 加 入 本 會 , 敬 請 email [email protected] 或 [email protected] 發 展 計 畫 籌 募 發 展 基 金 , 推 行 下 列 發 展 計 劃Raising Development Fund,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plans1.自 置 會 所 , 聘 請 專 職 人 員 積 極 發 展 服 務 工 作 .2. 建 立 專 業 圖 書 館 及 電 腦 資 料 庫 , 供 社 會 人 士 進 行 研 究 及 參 考 .3. 出 版 發 明 刊 物 , 與 交 界 交 流 , 提 高 社 會 重 視 發 明 的 意 識 .4. 編 印 ( ( 國 際 傑 出 華 人 發 明 家 列 傳 ) ) , 由 本 會 徵 集 香 港 及 海 內 外 努 力 奮 鬥 成 就 的 資 料 , 出 版 專 集 , 獻 予 社 會 , 鼓 勵 青 少 年 上 進 .5. 舉 辦 ( ( 發 明 比 賽 ) ) ,獎 勵 新 發 明 , 增 進 本 港 工 商 發 展 經 濟 效 .6. 每 年 定 期 公 開 徵 選 優 秀 實 用 的 發 明 ,加 以 資 助 並 推 薦 代 表 香 港 參 加 國 際 上 的 發 明 展 或 發 明 比 賽 , 提 高 香 港 科 技 發 明 的 地 位 . 7. 繼 而 舉 辦 ( ( 發 明 講 座 ) ) , 介 紹 最 新 發 明 資 訊 及 產 品 予 會 員 及 社 會 工 商 人 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