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操守的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幾個層面:一是傳媒和傳媒工作者在公共道德所允許的範圍之內從事新聞傳播和媒介經營活動。公共道德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社會各界公眾所認同的道德規範,例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倡導真善美,抵制假惡醜,等等,雖然對其具體內容解釋不完全一致,但是作為道德準則,它們是得到社會公眾認可的。另一部分是從事某種行業工作的人所認同的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如新聞工作者必須公正、客觀、真實地報導新聞事實,這就是世界範圍內從事新聞工作的人所必須共同遵循的公共道德。新聞傳播和媒介經營活動,決不可違背上述兩個部分的公共道德。二是恪守職業道德。傳媒對於公眾生活有特殊的影響作用。傳媒的從業人員,在道德方面有與行業的特點密切相關的要求。比如,在反映生活中的事實方面,做一點誇張甚至虛構,這在文學創作中並不構成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而在報導事實方面失實,則毫無疑問違背了新聞的職業道德。三是在本職工作中體現出高風亮節。人有人格,報有報格,所有的傳媒都應該有為人所推崇、仰慕的品格。傳媒的高尚品格,是傳媒魅力的重要構成部分。傳媒的品格高尚,它的魅力就強,它的權威度就高。相反,受眾會因為對傳媒的品格的鄙視而至於對傳媒所載內容發生懷疑。上述三個層面之間,存在著一種逐層遞進的關係。第一個層面,是各種職業道德的共同基礎;第二個層面,體現了對傳媒和傳媒工作者特殊的道德要求;第三個層面,體現的是在堅持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方面所達到的較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