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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介定一種物品為淫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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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或以上審裁委員組成,主要負責兩項工作 — 為事物及物品評定類別及裁定性質。

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設計、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可向淫褻物品審裁處呈交有關物品,予以評定類別。律政司司長或其他獲授權的公職人員,亦可呈交物品,委託淫褻物品審裁處,予以評定類別。

除此之外,法官或裁判官亦可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將物品或事物轉交審裁處,要求裁定:

該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
該事物是否不雅;
發布或公開展示該物品或事物,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電影乃受《電影檢查條例》或《電視條例》監管,淫褻物品審裁處不會予以評定類別。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按法例要求,審裁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

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擬發布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甚麼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則須考慮展示地點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及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還是用作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

第I類 — 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第II類 — 不雅;或
第III類 — 淫褻。
如屬第II類物品,審裁處可附加條件,規限發布範圍。如果被評定為第III類物品,一律不得發布。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a) 發布淫褻物品;
(b)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或
(c) 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根據第(1)款所提控罪的免責辯護如下─
(a) 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控罪所指的物品經評定為第III類物品;但如該證供證明他犯了本部所訂的其他罪行,他可因此而被定罪,猶如他已被控犯該其他罪行一樣;
(b) 被告人證明控罪所指的物品經評定為第I或第II類物品,或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控罪所指的物品經評定為第I或第II類物品,
(c) (如屬根據第(1)(b)或(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控罪所指的物品是─
(i) 由他管有或輸入,以根據第13條將該物品、其複製本或印刷本呈交司法常務官;或
(ii) 由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領有牌照的人管有或輸入,以根據該條例呈交作根據該條例提供之用; (由2000年第48號第44條代替)
(d) (如屬根據第(1)(b)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
(i) 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及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及
(e) (如屬根據第(1)(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物品並不淫褻。



資料來源:審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