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的主要特徵
創業板,又稱為第二板市場,是在現有股票市場(又稱主板市場)外另設的一個股票市場。顧名思義,所謂創業板,是為有發展潛力的新興企業、特別是創新科技企業,在擴展或成長階段便能夠上市集資,發展和擴大業務。
由於創業板市場以增長型公司為目標,不同於主板市場,因此,其規則及監管與主板市場相比也有不同。
1.看重增長潛力,上市要求相對較低。
創業板市場主要是協助有增長潛力的企業籌資,因此不眼於過往業績,不設盈利要求,也不對經營行業設限制,申請人只須顯示公司有兩年從事一項主線業務的“活躍業務紀錄”。而主板市場則要求公司具備三年的業績紀錄並訂有盈利要求。創業板的最低公眾持股量也較低,為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份的20-25%,而主板市場的要求則為5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最低市值是主板市場1億元而創業板4600萬元。
2.監管原則包括以披露為主及買者自負。
創業板屬高風險市場,例如股價的波動可能較大而頻繁,股份的流通性可能偏低,公司破產的可能性較大等等。因此,創業板市場較適合專業投資者,並採用了“買者自負”的監管原則,強調投資風險自擔、責任自負。但同時訂定比主板市場嚴格的資料披露要求,如須編制季度報告,並須將業務進展與上市時所陳述的目標作比較等。此外也訂定較高的保薦人資格要求以及規定須承擔較大的責任。
3.市場獨立,服務目標範圍較廣。
創業板市場雖然和主板市場同屬聯交所,但兩個市場各自獨立。創業板市場有獨立的上市規則、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渠道,設有成員包括經紀會員、上市公司代表、市場參與者使用者的獨立的上市委員會。因此,創業板市場並非比主板市場低級的市場,在符合各自上市規則的前提下,兩個市場的上市公司可以相互轉移。創業板市場的服務對象不局限於香港企業,而是包括內地、台灣、澳門以及兩岸四地以外的地區。為此,有關當局已與內地探討內地企業上市涉及的監管事宜,聯交所亦多次派主管赴台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