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特別信貸保證計劃是由政府提供信貸擔保,協助個別企業在全球金融危機中,向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取得貸款,用作支付一般業務用途的開支,解決資金周轉問題。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即有資格申請,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貸款機構及其相關者:所有在本港註冊及有實質業務的企業,並在2008年12月15日最少已營運一年;及在《銀行業條例》下的任何認可機構沒有任何未償還的壞帳,企業東主須作個人擔保。
申請期
申請期由2008年12月15日起計,為期六個月。
貸款上限、保證期、形式和用途
每家企業可獲得的信貸保證額為獲批貸款額的70%,最高的貸款額為600萬元。在這貸款額之內,每家企業可從貸款機構取得最多300萬元的循環信貸,政府提供的最高信貸保證為70%或210萬元 (以較低者為準)。
信貸保證期最長為貸款生效日期後36個月,或直至2012年6月30日(以較早者為準)。
貸款必須用以支付一般業務用途的開支。企業不得利用計劃提供信貸保證的貸款,不論是全部或其中部分,支付、償還、重組或重新包裝任何借款、信貸安排或付款責任(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指為特定分類貸款的貸款)。
還款條件
參與貸款機構可容許企業在首六個月的寬限期內只償還利息。寬限期後,貸款必須於最長30個月內,或直至2012年6月30日(以較早者為準),分期清還。每期還款相隔的時間不可超過三個月。
獲本計劃提供信貸保證的循環信貸,必須於最長36個月內,或直至2012年6月30日(以較早者為準),向參與貸款機構清還。循環信貸沒有任何特定還款期限,但鼓勵參與貸款機構在信貸保證屆滿期前的適當時候以有期形式安排企業有秩序地清還餘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