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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業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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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成立於1978年,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為宗旨。1985年,經過議會不斷游說後,政府制訂了《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所有經營外遊業務的旅行社必須領取牌照。

香港旅遊業議會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成立於1978年,是香港的一個公共機構。 議會亦由1985年起獲香港成文法《旅行代理商條例》授權之下,與旅行代理商註冊處以雙層監管方式規管香港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旅行社、領隊及導遊的發牌事務。

而整個議會的組成包括八個屬會、約1,400家會員旅行社、理事會、上訴委員會、十多個委員會和議會辦事處。議會在推行政策之前會先諮詢有關委員會,然後由理事會作出決定,再交由議會辦事處執行。

為提高透明度,所有委員會的委員均由業內人士及業外專業人士組成,以維持旅遊業的高專業水平及保障旅遊業者與出入境旅客雙方的利益。。

現時議會主席為何栢霆,總幹事則由董耀中太平紳士出任。

議會多年來竭力推動行業自律,成績逐漸贏得廣泛認同,上述條例於1988年修訂時,議會獲政府委以負責保障外遊旅客權益的重任。按《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的規定,任何公司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才可以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經營離港外遊服務。


旨在保障外遊旅客利益的「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也隨後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須繳付所收取旅行團團費的1%,作為印花徵費存入議會儲備基金。遇到旅行社倒閉時,受影響旅客可以獲得團費七成的特惠補償。議會與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緊密合作,維持行業的高專業水平。

2002年11月,《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正式生效。條例規定所有向外地旅客提供旅遊服務的入境旅行社都必須領取牌照,而發牌條件之一是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換言之,入境旅行社也和外遊旅行社一樣,納入了議會的規管範圍,這再次證明議會行業自律的原則得到政府和公眾的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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